我們知道二船東是靠簽訂背靠背合同來賺取利潤的,夾在船東和租家中間談合同,有時談判非常艱苦,很難做到同時簽約,萬一一邊簽下來,另一邊合同簽不下來,落空了,那么他對先簽的那份合同就不得不毀約,故而他們不得不使緩兵之計,SUB條款就是常常被二船東利用來爭取時間的招數(shù),這樣可等另一份合同也簽訂下來后再使先前訂立的合同發(fā)生效力,不至于到時背負毀約的責任。至于他如何表述SUB條款,關鍵是要看他的立場,如果是跟船東談合同,則常借用租家常用的SUB條款來拖延時間,如果是跟租家談合同則相反,因此,二船東有了SUB條款,就能化變動為主動,巧妙應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