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歐美日等規(guī)則標準強勢盛行的造船航運業(yè),“上海格式”首次贏得了中國的話語權。
中國式標準合同
長期以來,我國造船界一直沿用傳統(tǒng)的通用造船合同。截至目前,共有近700艘在國內船廠建造的船舶采用傳統(tǒng)造船合同已長達30年。
在中國成為世界造船大國的今天,標準化、格式化造船合同的制定,無疑是中國造船全球化的一大“軟件”。
2007年,全球最大的船東組織——BIMCO憑借其制訂國際航運標準合同方面的豐富經(jīng)驗,以及較廣泛的影響力,頒布其制定的《BIMCO標準新造船格式合同》。由于這一合同沒有考慮作為造船大國的中國造船企業(yè)的發(fā)展和現(xiàn)狀,很多條款明顯偏向作為買方的歐美船東,在推廣后的一年多里,遭遇了反應冷淡與尷尬,甚至遭到中國船廠乃至日韓等亞洲船廠的抵制。
2007年底,由中國造船工程學會上?;顒又行呐c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共同發(fā)起,成立“中國標準造船合同研究小組”,“上海格式”標準造船合同研究、起草由此啟動。
歷經(jīng)3年,10次修改,“上海格式”標準造船合同在廣泛征求國內航運公司、造船企業(yè)、法律界人士意見的基礎上,終于結成“正果”,其權威性、可操作性并不遜于BIMCO合同版本,被稱為是“既有中國特色又與國際接軌”的標準造船合同。
表達中國話語權
在國際造船界,標準化、格式化造船合同的制定不僅是權威性的體現(xiàn),更是彰顯話語權的一個標志。
中國標準造船合同研究小組的專家認為,以往造船合同往往是由合同的某一方或代表某方利益的“代理”起草,很難做到完全平衡合同各相關方的利益。同時,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法律適用往往選擇與合同沒有任何關聯(lián)的第三國仲裁和適用第三國法律,這樣無形中增加了法律救濟的成本和風險,并降低了救濟效率。
“上海格式”標準造船合同注意克服了上述“局限”。據(jù)介紹,在平衡各方利益方面,很多具體條款均有體現(xiàn),譬如,BIMCO版的格式合同中,新造船的航速如達不到技術說明書上的保證航速,就采取“減法罰款”,但如超過卻沒有獎勵;而在“上海格式”中,如實際航速超過保證航速,買方應向建造方支付一定的獎勵款項。傳統(tǒng)格式中,晚交船有罰款,而“上海格式”增加了提前交船有獎勵的規(guī)定。又如,BIMCO合同未有涉及的船舶設計合同責任,實務中往往產(chǎn)生爭議而無法律依據(jù)?!吧虾8袷健焙贤鞔_規(guī)定了船東選定的設計公司因設計而引起的船舶缺陷和錯誤,以及圖紙拖延造成交船期延長的,建造方不負責任;如船舶建造方聯(lián)系設計公司的,則因設計和圖紙產(chǎn)生的問題內建造方負責。
據(jù)介紹,“上海格式”標準造船合同并非完全排斥包括BIMCO等大部分國際標準造船合同的長處,而是充分借鑒、吸納了它們的優(yōu)點。其更進步之處在于,考慮了國際船舶市場的周期性變化和國際海事界陸續(xù)推出新規(guī)范、新標準的現(xiàn)狀,以開放的心態(tài)在內容中增加了合同價格調整、環(huán)境保護以及簡易版本等條款或附件。